黑嘉嘉圍棋教室
本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契約」)是由會員(以下簡稱「甲方」)與圍棋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就乙方所提供的應用程式以及乙方現在正在提供和將來可能向甲方提供的網路相關服務和手機相關服務,所訂立的契約。
如甲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甲方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監護人)之允許始得註冊成為會員;如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則請由甲方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註冊申請。甲方對本契約書之同意及其他意思表示,均視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符合法律行為之要件。
第一條 契約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線上學習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二條 契約之內容
-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 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 網站管理規則。
-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三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
線上學習:係指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乙方所架設之網路伺服器,使甲方得與乙方提供之學習軟體進行互動學習。
- 學習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學習服務所建置之網站及軟體。
-
網站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
-
學習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學習網站起,至登出本學習網站時止,系統對甲方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
-
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線上學習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第四條 服務範圍
本契約所提供之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讓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學習網站。但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五條 契約之生效
甲方於初次註冊帳號,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第六條 註冊資料真實登錄義務
基於所提供之各項服務,您同意於註冊時依註冊申請程序所提示之項目,登錄您本人正確、真實及完整之個人資料;當您的個人資料有異動時,請立即更新,以維持您個人資料之正確、真實及完整。如因您登錄不實資料,乙方應先通知更正個人資料,如因登載不實或未更正致身分無法驗正或乙方無法提供服務,甲方自負責任。
第七條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
甲方於本服務註冊程序中應自行設定一組帳號及密碼,經乙方學習網站核對確認後即設定該組帳號及密碼供甲方使用。
-
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帳號對應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
-
甲方應負帳號及密碼保管之責,不得將該組帳號及密碼轉讓、交付、揭露或出借予第三人,如因而產生糾紛,屬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由甲方自行負責。
- 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網站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
- 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保留甲方之帳號與電磁紀錄。
第八條 帳號與密碼之非法使用通知與處理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
第九條 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學習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查證甲方之個人身分無誤後,應立即暫時凍結該組帳號,並暫時限制相關線上學習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學習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
-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學習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條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學習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學習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貳佰元,由甲方負擔。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學習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一條 隱私權保護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電磁紀錄
-
本學習網站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支配之權利。
第十三條 系統安全
-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程式漏洞
因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管理規則
-
為規範學習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管理規則。
- 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十六條之程序為之。
-
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 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
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則之處理
-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學習中違反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網站或學習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使用權利。
- 乙方依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學習之權利,每次不得超七日。
-
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第十七條 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管理、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第十八條 契約之變更
-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網站首頁及網站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 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第十九條 契約之終止
-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費用。
-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
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學習。
-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智慧財產權
-
學習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乙方或其權利人所有,除事先經乙方或其個別權利人之合法授權外,甲方不得擅自以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違者應自行負所有相關法律責任。
-
若甲方於學習中發生任何違反法令之行為及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發生情事,乙方在接獲司法機關之命令之後,得不經甲方同意即提供甲方之會員註冊資料及其上線時間及學習歷程紀錄,交予相關之單位做為佐證,本契約亦立即終止。
第二十一條 送達
-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登錄之連絡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
前項登錄地址若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應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
-
乙方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
-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前項約定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